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暂行办法》(中南大研字〔2010〕9号),学校设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为加强对优秀研究生评选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选对象为学籍在册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即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脱产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在职、委托培养等类别研究生)。
第二章评选项目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评选项目包括研究生学年评优、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专项奖学金。
第三章评选比例及条件
第四条 参评各类优秀研究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且具备授予相应学位所需的基本条件;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凡考核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评各类优秀研究生: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3.无故旷课者、无故不按时注册者;
4.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5.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及住宿费者。
第五条 研究生学年评优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研究生学年评优的奖项包括: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和个人单项奖,评选对象为二年级以上研究生。获评研究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放荣誉证书,不设奖金;同一学年内,研究生只能获评一个奖项。
(一)优秀研究生标兵
评定比例:二年级以上在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的3%。
评定条件:
1.博士研究生要求有2篇以上学术论文在由学校认定的公开刊物上发表,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同年级博士研究生的前10%。
2.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同等条件下有科研成果公开发表者优先,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同年级硕士研究生的前20%。
(二)优秀研究生
评定比例:二年级以上在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的15%。
评定条件:
1.博士生学习成绩优良,有学术论文在由研究生部认定的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为主要参加者),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前20%。
2.硕士生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科研活动,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前30%。
(三)个人单项奖
评定比例:二年级以上在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的12%。
评定条件:
1.课程学习奖:二年级学业成绩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位课学分积点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0%;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能够主动帮助与关心学业有困难的研究生,学业表现上具有模范作用。
2.道德风尚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我校校园文明建设工作上作出创新性业绩,对全校研究生具有示范带头和较大的推动作用。
3.社会实践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获得院级及以上暑期社会实践立项,取得突出成绩;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具有团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社会实践活动用专业知识解决了具体的问题,做出了贡献,取得了一定的效益。
4.社会工作奖:担任研究生干部时间满一届者,任职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在党团活动、班级工作、社团工作、公益活动中积极组织参与、投入时间多并取得显著成绩。
5.特殊贡献奖:在除上述条件以外的其他方面做出特别贡献或赢得重要的社会荣誉。此类单项奖根据具体情况单独申报。
第六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评定比例:毕业年级在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的10%,获奖者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放荣誉证书和奖品。
评定条件:能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正确处理国家需要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积极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就业工作中的各项纪律要求。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读研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1.获得“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党员”等荣誉称号;
2.获得个人单项奖或专项奖学金;
3.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4.非西部生源到西部、到基层(指县以下地区,具体所指地域见学校文件)工作并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不受指标限制,可直接列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七条 专项奖学金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是指由社会各界以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或单位捐资并以捐资单位名称或捐资人姓名命名的研究生奖学金。学校根据设奖单位要求公布此类专项奖学金的详细目录、名额与奖金金额分配情况。
申请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和专项奖学金提出的具体条件。专项奖学金的获奖研究生一般从同一学年“优秀研究生标兵”人选中产生。
第四章组织领导和评选程序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九条各学院(中心)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评审小组,成员包括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专职研究生辅导员、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等;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党支部书记及若干名研究生代表。
第十条研究生学年评优于每年十月进行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于每年五月进行评选。专项奖学金根据设奖单位要求进行评选。
第十一条评选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学院(中心)实施。学校每年将评选名额分配给各学院(中心),各学院(中心)根据评选条件和时间要求进行评选工作。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在规定时间内,研究生对照相应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中心)提出申请;
(二)学院(中心)评审小组按规定条件和名额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中心)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人;
(五)评选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凡已获评优秀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大研字〔2010〕20号颁布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