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进一步增强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把好研究生培养质量“出口关”,确保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9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湖北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鄂学位〔2014〕12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与监督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校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控制,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三条 导师作为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与监督第一责任人,应严肃认真、深入细致地指导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确保论文质量。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同等学力学位申请。学院在申请人数、申请条件、学位论文审核等关键环节从严管理,确需招生的,须制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管理细则,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导师须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细致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将论文提交学院。导师要对“超出基本学制”、“跨学科攻读”和“同等学力”学位申请者加强指导,对其学位论文从严把关。
第六条 学院指导导师组认真组织好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文字复制比审查、评阅、答辩和答辩后反馈修改等工作。
第七条 学位论文质量要从论文开题抓起,论文开题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原则上博士学位申请者不得少于1.5年,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者不得少于9个月,专业型硕士学位申请者不得少于6个月。论文开题时,答辩委员会应全面审查论文选题背景、研究意义与文献综述等部分,重点考察论文的研究目标、总体思路以及采取的研究方法、论文创新点,经充分讨论后做出综合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结论。开题通过者可进入论文撰写环节,开题未通过者,应根据开题专家和导师意见进一步进行修改,半年后重新开题。
第八条 预答辩应至少在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前两个月完成,原则上预答辩与正式答辩不得安排在同一学期,其规定参照正式答辩执行。在预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会应全面审查学位论文的规范性和创新性,经充分讨论后对论文做出综合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预答辩通过者可进入学位申请下一环节,预答辩未通过的学位论文作者应根据预答辩专家和导师意见对学位论文做相应修改,半年后可再次提出预答辩申请。
第九条 学院须对导师同意提交的学位论文在送审前依据学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规范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在学校规定的统一检测平台上进行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未超过15%的,可正常进入送审环节;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15%但未超过30%的,可允许修改论文后再次进入审查环节;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30%但未超过50%的,经同行专家确认,推迟半年申请论文答辩;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50%的,经同行专家确认,推迟一年申请论文答辩。
研究生院将对学院同意提交的学位论文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前依据学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规范要求再次进行形式审查和文字复制比检测。答辩后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超过15%者,经同行专家确认,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30%者,经同行专家确认,三年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50%者,经同行专家确认,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 学校将依据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并依据评审结果对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单位进行相关管理。鼓励培养单位主动推荐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参加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由校学位办统一送审,送审结论由主动送审单位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双盲评审通过的,进入答辩环节;对于双盲评审未通过的学位申请者,严格按照学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导师要高度重视学位论文送审专家反馈意见,负责指导并督促研究生参照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坚决消除论文质量隐患。学院按照学校要求,督促导师和研究生按照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依据学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相关规定,需要复审的,复审时须附上修改情况说明及原专家评阅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根据送审结果,对送审论文把关不严的责任主体作相应处理。
(一)导师当年出现1篇(次)“双盲评审未通过”学位论文,学校将对该导师予以书面告诫。导师当年所指导的同一篇学位论文出现半数及以上“不合格”意见,对导师予以校内通报;3年内再次出现,导师暂停相应层次招生1年。
(二)学院当年所有双盲评审学位论文的“不合格”意见评阅书份数比例超过5%但不超过10%的,学校将对学院予以书面告诫;“不合格”意见份数比例超过10%的,第一次发生时学校将对学院分管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学院进行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第二次发生时除约谈整改外,学校将进行校内通报。
第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应对提交答辩的论文高度负责,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按照规定予以公开。答辩环节须对论文外审反馈意见修改情况进行评判。答辩秘书应将论文评阅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准确、完整地向答辩委员会报告,申请人在答辩时应对外审专家反馈意见修改情况进行专门说明,答辩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按专家意见修改情况作出评价。
第十五条 实行答辩后强制修改制度。答辩后强制修改是指对正式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专家提出的问题,学位申请者必须在召开院学位分委员会之前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由导师和导师组组长负责监督落实的制度。拒不修改论文的,导师组有权拒绝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把论文质量关。对全部博士学位申请人员,非全日制、单证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当年度毕业研究生人数达到6人及以上的导师指导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超过基本学制的硕士研究生,上半年指导学位论文出现质量问题的导师所指导的全部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前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15%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双盲评审有不合格意见的学位申请人员,新专业、新导师的第一批和第二批拟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等进行重点审查,确保通过者论文质量达标。
第四章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处理
第十七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是指学校及以上有关部门对我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工作中出现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上级有关部门抽检结果将作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校内评估和动态调整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导师招生资格确定、学院招生规模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与导师招生资格挂钩。对学校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出现1篇,暂停该导师相应层次招生1年;对校级以上有关部门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出现1篇,暂停该导师相应层次招生2年;五年内累计出现2篇,停止该导师所有层次研究生招生,待该导师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全部授予学位、并通过校外抽检后,方可申请恢复招生资格;五年内累计出现3篇,取消导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与学院年度考核挂钩。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列入学院考核指标体系,当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在学校教学单位年度考核中的“研究生培养”项目不能获评“优秀”。
第二十一条 质量约谈、限期整改。学校对出现上级有关部门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的负责人和论文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问题通报。对上级有关部门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进行校内公开通报。
第二十三条 与学院招生规模挂钩,对上级有关部门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按照培养层次进行相应处理。
(一)硕士学位论文出现1篇,扣减其所在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下一年度10%招生指标:若再次出现则扣减下一年度20%指标。
(二)博士学位论文出现1篇,连续两年每年扣减其所在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博士招生指标;五年内累计出现2篇,自出现第2篇开始,连续两年每年扣减2个博士招生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送审、答辩等环节因论文修改、重审而导致的修业延期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及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负责解释。